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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单位损失可以解雇,如果司机不是主责和全责就不能解雇。 二、解释:交通事故发生了交通肇事罪并负责全责的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。 三、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: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 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 (三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 (四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 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公交司机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窗口,明片。一言一行都代表了这个城市的文明,公交司机必须要有责任心,微笑服务。
公交司机掌握了一车人的安全,如果是公交司机没有安全意识,就不会去微笑服务,公交司机发生轻微事故一般按责任大小,小事故一般学习处理,大事故肯定要辞退,如果是犯了严重的交通事故,还会被追就刑事责任!
我认为相当不合理,如果司机没有影响到顾客的安全,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的话,就因为人家带娃就开除人家,我觉得相当的不人道,谁都有困难的时候,如果不是被生活所困,谁愿意一边开车一边带娃?
如果公司这样处理,无异于把一个困难的家庭再次的推向绝路,我是很不赞同的。
感谢朋友的邀请,个人愚建,每个行业,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,制度的制定不都是没有道理的,毕竟公交车司机这一职业比较特殊,身系乘客生命安全,有什么难处可以提前和单位领导反应沟通,或者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。有规章制度就会有处罚,这个没有什么对与错吧!如果不严格要求,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出现这样的情况?没出事还好,出了事就不好办了
谢谢朋友的提问,我每天座公交车,在长沙我还没有发现公交司机带娃开车行驶。朋友的提问有独特性,关注度很高,以是第一次听说。公交是社会文明的窗口,一个公交司机,应有公共服务行驶担当,时时刻刻与公共服务共享。有承诺,有义务,为广大群众出行方便而开好公交车。
其次,由于公交司机的当天特殊原因,(如小孩放学到时专接,如行驶途中朋友托带),造成公交对接流程断链,出现公交晚点,由于司机侥幸心理存在,安全意识度不够深入,对监管员的劝导多次蔑视和模糊。象这样的公交司机没有责任感,单位可以辞去他的驾驶工作。总而言之,为了公交行驶的安全,加强监管力度,责任到人,确保公交平安出行,促进和谐的生态环境!个人自我分析,提供阅读。意见可在评论区留言,2019.5,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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